因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许可
一、事项:因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许可
二、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件: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教学、科研等饲养需要证明;
六、程序:接收--受理--现场勘验--审查--决定--送达
七、收费:无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九、受理地点、电话:
(一)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
(二)电话:5513452
十、办理人员:主办:协办:
十一、申请表格式文书:
(一)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