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一、事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二、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三、条件: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宣传品内容及样式;
(四)产权人和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证明。
六、程序:接收--受理--现场勘验--审查--决定--送达
七、收费:无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九、受理地点、电话:
(一)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
(二)电话:5513452
十、办理人员:主办:协办:
十一、申请表格式文书:
(一)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二)网站下载:www.ntu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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