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一、事项:拆除、迁建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二、依据:
(一)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三、条件: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
(四)建设项目批文;
(五)拆除环卫设施现状图;
(六)环卫设施建设设计图;
(七)环卫设施迁建(补偿)协议。
六、程序:接收--受理--现场勘验--审查--决定--送达
七、收费:无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九、受理地点、电话:
(一)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
(二)电话:5513452
十、办理人员:主办:协办:
十一、申请表格式文书:
(一)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二)网站下载:www.ntu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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