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事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三)《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三、条件: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批复;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图纸;
(五)拆除工程、拆卸许可证;
(六)作业单位与消纳处置单位的协议书。
六、程序:接收--受理--现场勘验--审查--决定--送达
七、收费:无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九、受理地点、电话:
(一)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
(二)电话:5513452
十、办理人员:主办:协办:
十一、申请表格式文书:
(一)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二)网站下载:www.ntu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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