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管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市城管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市城管局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城管窗口(以下简称城管窗口)是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
第三条城管窗口应当在办公场所、南通城管信息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表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城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城管窗口应当在南通城管信息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表有格式要求的,应当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城管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城管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 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
(四) 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五)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七条城管窗口审查所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城管窗口会同各业务处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城管窗口会同各业务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城管窗口会同各业务处室对依法需要经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一条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理由,送达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城管窗口会同各业务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市城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四条市城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南通城管信息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城管窗口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城管窗口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会同各业务处室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城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市城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撤销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市城管局进行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城管局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市城管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业务处室及城管窗口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适时组织专家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各类文书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城管窗口负责人签发外,其他按内部职权划分由各业务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市城管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局制作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参照执行《江苏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由城管窗口统一编号,并加盖市城管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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