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局(办)、执法局,市区各执法大队,市局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创新审批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许可职责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对城管行政许可行为中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和重申。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办理期限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通市城管局施行的行政许可为以下七个事项: (1)户外广告(标牌、标识)设置的许可;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许可; (3)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4)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6)拆除、迁建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7)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等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和“南通城管信息网”上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城管窗口会同各业务处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责任由参加现场勘察的工作人员承担。 五、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创新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运行机制,简化程序、统一流程,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告知等制度,近期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申请与受理流程。城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分头办理、集中送达”,申请者只需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收件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的时限凭相关凭证到取件窗口领取行政许可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局内部各处室严格按照《南通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处理。启用新的印有统一编号、加盖南通市城管局专用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逐号登记,严格把关。 (二)进一步强化审批依据。各项许可事项需严格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中的禁止性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得许可,属于推荐性或参照性规定的许可事项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限制性审批。其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还需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的有关要求。 (三)为提高电子政务水平,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南通城管信息网上已公布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及提供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从2005年5月1日开始,“南通城管信息网”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登载以下信息:被许可人名称、准予许可的事项、准予许可的地点、时限、以及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南通城管信息网站对行政许可的结果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阅。今后市局许可的所有行政事项均在网上公布,凡网上未公布的均视为未经许可。各级城管行政执法组织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网上查询意识。执法队伍在查处相关案件时,根据网站上公示的审批结果确认相对人的相关事项是否经过审批。 (四)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以上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局法制处解释。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