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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5-15 13:54:15 作者:admin
   各区城管局(执法局),各执法大队,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和《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立和谐社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我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督查考核机制,以此为抓手,将考核与奖惩、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项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督查机动大队、直属执法大队,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执法局成立由局领导、相关处室及督查机动大队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督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督查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对督查考核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 市执法局督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协调处,负责督查考核(含双休日督查、夜巡督查、抽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按季度汇总督查考核情况,报市执法局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通报。
    第六条 市执法局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法制处、执法协调处及督查机动大队负责同志组成考核小组,按职能分别进行专项督查考核,各相关处室予以配合。市执法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督查、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督查机动大队作为市执法局的专职督查考核力量,行使对突发事件的临时处置权,承担对市区执法队伍、执法行为、执法效果的日常督查考核任务。督查考核必须认真、仔细、从严要求,对督查机动大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执法局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八条 各大队成立考核小组,在市执法局督查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和《关于市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和离岗培训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大队实施细则,负责对所属中队、队员的督查考核。
    
    第三章 操作办法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量分;坚持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级考核一级;以路段管理工作实绩为重点,注重提高执法效果;奖优罚劣,形成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第十条 考核内容及占比:综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千分制形式量化考核各大队五项主要指标,其中:基础工作100分,执法规范180分,管理质量560分,队伍管理80分,执行特定任务80分。考核范围为市区建城区。
    1、对下列情况,实施季度考核时在基础工作中由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适当给予相应大队加分(加分总量不超过10分):所在大队及其中队或个人获得市级机关(含区委、区政府)及以上部门和单位书面表彰或奖励的;在新闻宣传、社会公益活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2、出现下列情况,取消该大队季度评先资格:本大队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刑事或纪律责任的;本大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大队有队员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大队发生执法违法引起复议被撤销或变更的、被诉讼并败诉的。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每月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以违章整改率作为量分依据,定期考核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进行,以路段存在问题的数量作为扣分依据,考核时由各大队分管考核的负责同志一同参加。
     第十二条 市执法局机关双休日督查、夜巡督查、督查大队日常督查发现的问题和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在明查暗访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由督查大队以书面形式移交给各大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整改率作为路段管理效果实绩的量分依据。整改情况由督查机动大队以《督查情况》简报的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 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主要通报本季度考核情况,同时报送市、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和部门,供相关领导及时掌握城管工作情况和动态、各区政府(管委会)评估所属城管部门工作时参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与奖金挂钩
    (一)设立季度考核奖。按季度考核得分排名设一、二等奖各一名,并授予第一名“流动红旗”。具体奖励数额以日常考核奖励基金总量并结合各大队的人员基数综合考虑确定。督查机动大队不参加季度考核排名。
    (二)强化年度考核。各大队四个季度平均得分900以上,人均奖金为基数的100%;800-899分,人均奖金为基数的85%;600-799分,人均奖金为基数的70%;599分以下扣除全部奖金。
    (三)第四季度表彰奖励与年终考核表彰奖励合并进行。各大队根据市执法局《关于对市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和离岗培训的工作意见》及相关情况进行分配。对成绩突出的大队,市执法局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另行奖励大队领导。
    督查机动大队年终考核达到其他四个大队平均分,得平均奖。
     第十五条 与职务、岗位挂钩
     同一大队连续两年年终考核得分居最后,建议对该大队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与年终评先挂钩
     (一)同一大队连续两个季度得分居最后,不得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同一大队四个季度平均得分低于90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督查人员(二人以上)视情处置,可中止相关人员的行为或将其带离现场;对情节严重的,在经督查机动大队长批准后,可采取暂扣其执法证件的临时措施。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殴打被管理对象的;
    (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不准,处罚裁量不当的,执法程序不合法,或收缴罚款打白条的;
    (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不规范,仪容仪表有损队伍形象的;非公务活动着装出入酒店和娱乐场所的;
    (四)拒绝督查人员督查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其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规队员实施暂扣执法证件的,督查机动大队需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执法局,由市执法局法制处会同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执法局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考核标准总表
     2.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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