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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中的督查工作
时间:2006-6-12 14:51:25 作者:南通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督查机动大队 陈刚

“督查”顾名思义:监督、督促、督战、察看、查访、查询、检验、调查。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督查”,就是对行政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执法效果、完成任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离开了管理,队伍是一盘散沙;离开了监督,工作难以推进;离开了检查,工作得不到完全落实。督促检查,是管理的一种形式,是转变工作作风、促进行风建设、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对于保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就城市管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督查工作阐述一些见解。

一、建立职责明确的督查体制

城市管理起源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部门行政执法,起步晚,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初建时队伍的管理水平、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也没有一个很完善的规范,随意性大,在市民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1992国务院年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工作才有章可循,但人员的性质、队伍的规模、履行的职责在各城市间还不尽相同。2001年施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之后,各市、县逐步建立了职能相对类同、队伍相对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队伍的建立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生机,但庞大的队伍要有一定规范才能更好的发挥他的作用。为此,建立一个促进队伍建设、规范队员行为的督查机构非常重要。督查机构的建立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一)专职督查。机构的主要领导由执法局(支队)副职担任,人员数量按队伍总人数的2 2.5%设置,编为机关处室(可称督查处),主要对本级行政主官负责。

1、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督查工作和领导下级(分局或大队)的督查工作;

2、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和下级(分局或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检查;

3、负责对督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协助各分局(大队)做好对下一级督查人员的考察、任用、管理工作;

4、制定督查工作的有关制度;

5、办理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督查与考核并重。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同“专职督查”,人员数量按队伍总人数的2.5-3%设置,增加以下职责。

1、将“专职督查”的内容加以量化与考核工作相结合;

2、对各分局(大队)管辖路段(区域)的管理效果进行量化考核;

3、对“热点”、难点、媒体暴光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量化考核。

(三)督查、考核与完成机动任务并举。机构按分局(大队)设置,人员数量按队伍总人数的710%配备,除完成督查和考核工作外增加以下职责。

1、对城市管理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先期处置;

3、对其他执法队伍在处置应急任务时进行支援或配合。

2、参加相关部门在市区范围组织的综合整治;

4、完成一定时段、一定区域的违章处置工作;

    5、完成临时性突击任务。

二、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督查机构的设立方式制约着督查工作的运行模式,而督查工作的运行模式又决定着督查工作开展的效率,科学的运行模式推动着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督查

督查是通过督促检查,发现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纠正,以保证各项管理沿着既定目标运行的重要手段。

1、督查形式。根据督查内容,可以采取随队督查、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三种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经批准可以设置或将事实存在的违章情况通过接报中心下达处置任务,从而实地了解被督查对象纠违的真实情况,督查任务结束后督查人员及时撤销所设置的违章。在督查中,督查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必要时可邀请城管有关人员配合督查工作。督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督查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摄影、摄像和复制。

2、督查程序。执行督查任务时通常应按照月度计划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督查应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的方式进行。上级督查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查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查,必要时可以派员指导、协助下级督查机构进行督查。下级督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的事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告上级督查机构。

3、督查要求。在实施现场督查时一般不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明查和暗访的两种。督查人员在执行明查时应着制服,暗访时着便装,同时携带(佩带)督查证件,暗访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工作。被督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情况,如实回答提出来的问题。督查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队伍的重大活动,根据活动情况及时安排督查工作。

4、督查反馈。督查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督查机构证实所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督查机构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投诉人。

(二)考核

制定考核细则,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1、将日常督查与考核相结合,寓督查于考核中,按考核细则进行量化;

2、每月或每季度抽取各分局(大队)一定路段(区域)按照所履行职责的标准,核查违章数量,按路段(区域)级别进行量化;

3、日常巡查中对路段重大的、相对静态的违章进行书面移交,规定整改期限,事后进行复查,按整改率进行量化;

4、对各路段(区域)的热点、难点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无误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量化内容;

5、参加局组织对分局(大队)的各项综合达标验收和考核。

(三)机动任务

机动任务具有突击性、临时性的特点,对人员到位数量、快速反应能力、通讯交通装备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城市管理中突发性情况及时迅速到达现场,控制违章事态,对违章进行前期处置;

2、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整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优势,携带执法文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3、拾漏补缺,在路段督查、巡查中对全路段(区域)违章,进行纠正、执法;

4、对市重大活动前的路段(区域)组织专项整治。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督查措施

(一)督查人员在现场督查中发现城管队员有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行为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1、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的;

2、队容风纪不整的、仪表仪容不洁的;

3、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损城管形象的;

4、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5、其他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二)督查人员在现场督查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车或城管标志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

1、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行驶证或者挪用、转借执法车辆牌证的;

2、将执法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3、非公务期间将执法车辆停在娱乐场所门前的;

4、佩带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标志;

5、转借或者赠予城管专用的标志。

(三)督查人员在现场督查中发现城管队员有下列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1、正在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3、在执法中,当事人与其发生冲突,情况危急的。

对带离现场的人员要及时通知队员所在单位。

(四)督查机构发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城管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可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纪律责任:

1、拒绝督查机构及其督查人员进行督查的;

2、隐瞒事实真相,仿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投诉人和督查人员的,

4、其它妨碍督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打造作风过硬的督查队伍

城管督查人员是城管队伍中的“宪兵”,在人员的选调上一定要慎重,坚持高标准,严把进人关,要把党性原则强,思想觉悟高,城管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城管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同志选调到督查队伍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佳督查队伍,在实际工作中把握以下五点。

1、懂法规、精业务,勤奋学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市容、环卫、公安、交通、绿化等法律法规,这就要求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要技高一筹,应成为城管工作的全才,做到这一点,就要勤学,要系统学习、刻苦钻研法律法规和城管业务知识,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努力成为精通城管业务的行家里手

2、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做一名城管督查人员也须如此,必须自身正、自身硬。要求其他队员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其他队员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督查人员的“对别人是马列主义、对自己是自由主义”的督查方式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不仅如此,其它队员还对这种方式的督查从内心里感到反感,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便成了冷嘲热讽和对抗。因此作为督查人员要从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能力、作风纪律等方面入手,切实抓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着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爱岗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要大力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全体城管队员的表率。

3、讲党性、讲原则,秉公办事

督查人员,工作对象都是身边的熟人和同志,低头不见抬头见,开展工作有阻力、有压力。这就要求每一名督查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督查原则,无论是在履行法定的督查职责或者是办理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这一重要原则,切忌主观臆断,凭空想象,先入为主。在人情、关系面前,在坚持原则问题上讲党性不讲人情,讲原则不讲关系,敢于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另外,工作中还要把好工作的尺度,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一把尺子量人,不偏不倚。对原则性的问题毋庸置疑,要瞪大眼睛,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当“和事佬”。否则会养痈成患,祸害无穷,耽误工作,害了同志。

4、多调查、细分析,摆正位置

督查人员进行督查工作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队员执行纪律、履行职责是严肃而光荣的任务。只是分工不同,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一个是监督者,一个是实施者,监督者的目的是要让实施者更好、更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减少过错行为的发生。督查中发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仔细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不妄加评论,不随便训人,以友善的态度平等待人,用事实说话,让队员自己知错,将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5、顾大局、树形象,无私奉献

城市管理工作是政府面向社会的一个敏感而重要的窗口,倍受社会的关注,督查工作亦不例外,努力提升“督查”形象,要有正确的认清大局、准确的把握大局、坚决的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抛开个人的得失,勇敢的追求崇高理想,平时看得出,关键时候站得出,时刻体现诚心实意的爱岗精神,踏踏实实的敬业精神,奋勇当先的开拓精神,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努力使“督查”形象成为城管队员形象的典范。

五、强化统筹兼顾的督查理念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则有利于督查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正确处理督查、考核、机动之间的关系。督查、考核、机动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与否,将与推动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重大的关系,督查则是在路段巡查中发现违规和违章情况进行纠正,将三者有机结合,将会使督查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

1、督查与考核。督查中要充分体现考核工作,将督查中的部分内容列入考核体系。如对违反队容风纪、行为规范、办公秩序、执勤上岗等规定的,对纠正违章整改率、接处群众举报率达不到要求的,对监督履行环卫保洁、门前三包等责任不到位的,督查中予以现场纠正,事后通报情况并列入考核范畴。考核不是目的,目的是要纠正违章违纪的存在,因此,考核后跟踪督查,以达到考核初衷。

2、督查与机动。督查中要履行机动任务,日常督查覆盖市区整个路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宽、量大、点多、线长,执法相对人素质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阻挠执法现象、暴力抗法,作为路段的一支机械化程度高,取证设备全,反应快速的执法队伍履行机动,增援任务义不容辞,调查处置第一现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队员利益,确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执行机动任务要不忘督查,只要有督查人员在,就有“督查”在,做到督查与机动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3、考核与机动。只会发现问题予以扣分,不会解决问题,不是一个合格的“督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路段执法队伍运行解决,是督查应该履行的职责。如何让被考核队伍心服口服,是对督查的考验。因此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督查人员要发挥机动职能,身先士卒,深入一线处理问题,解决难题,作表率示范作用,从而促使队伍依法行政。

(二)正确处理督查机构与其他分局(大队)之间的关系。督查机构与其他分局(大队)就机构设置属于平行关系,而履行的职能则是代表上级机关督查。处理好督查机构与其他分局(大队)之间的关系,是能否有效开展督查工作的重要因素。

1、摆正位置,坚持原则。督查机构不能居高临下,对分局(大队)工作指手划脚,说三道四,也不唯唯诺诺,前怕狼后怕虎,认为自己一张嘴,分局多张嘴,被告了状也无法辩解。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

2、加强沟通,征求意见。督查与被督查是一对矛盾,如何处理这对矛盾不是为了督查而督查,为了考核而考核,要在督查中体现服务。个性问题及时沟通,共性问题及时座谈,难点问题结对帮扶,深入一线,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共同解决,不断完善督查工作机制,促进督查工作的开展。

3、严肃纪律,履行职责。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督查中遵守督查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分亲疏,一视同仁,一把尺子量长短,“僧面”“佛面”都不看,始终把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放在首位,做到督查有依据,纠违有证据,考核有台账。

(三)正确处理移交违章与整改验收的关系。在督查中对路段存在问题的移交,要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先绝对静态后相对静态,从数量上先少后多,在道路(区域)上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重点区域后一般区域,由市中心向城乡结合部延伸。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督查考核精神。对移交的问题,要验收整改情况,实事求是地量化整改率,对已整改和未整改而没有书面说明的,按阶段性移交问题数计算;对未整改的有说明的则要区别对待,说明中如该问题是列入下一阶段分局(大队)整治的内容的,将按说明日期顺延,不列入本期移交数;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经核对属实的,则不纳入考核范围。

(四)合理使用督查考核结果。督查考核结果的正确使用,既能实事求是的反映队伍管理和路段管理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又能促进队伍内部形成竞争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建立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督查考核体系,逐步运用电脑、网络等信息平台,减少人为因素,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督查原则,每月以简报“督查情况”的形式进行通报。每季度召集各分局(大队)大、中队长会议,进行讲评,总结季度情况,布置下一季度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对好的分局(大队)发“队伍全面建设优胜”流动红旗,对好的路段设立示范路(街)、示范区。

2、适当增强权重。通过实际成效,积极提升督查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大督查结果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中的权重,更好地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3、与奖惩评优挂钩

督查考核的结果使用要真正做到奖勤罚懒,从物质和精神上激励各级组织和全体队员的积极性。

一是与年终考核奖挂钩。对政府给予的年终考核奖,按照分局(大队)被考核名次给予奖励,不搞“一刀切”。

二是与职务、岗位挂钩。对同一分局(大队)连续两年年终考核得分居最后,对该大队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分局(大队)在对所属中队的考核中,同一中队连续两个季度得分居本分局(大队)最后,该中队长引咎辞职。分局(大队)、中队对队员考核中,同一名队员连续两个季度得分居本中队最后,进行离岗培训。

三是与年终评优挂钩。同一分局(大队)连续两个季度得分居最后,不得参加先进大队的评选。同一中队连续两个季度得分居本分局(大队)最后,不得参加“先进中队”的评选,中队长不得参加“优秀中队长”评选。同一名队员连续两个季度得分居本中队最后,该队员不得参加“优秀队员”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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