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通政发[2006]11号”印发的《南通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精神,为保证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通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市考核办由城管、建设、房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南通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南通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检查考核时按《标准》进行评分。
第四条 检查考核分为日常检查考核与阶段性检查考核双百分制方式进行。即日常检查考核100分,阶段性检查考核100分。年终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算,其中日常考核成绩占70%,阶段性考核成绩占30%。
第五条 日常检查考核,主要是检查考核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和管理工作,每月进行,总分100分。按照检查考核的项目和内容,各项分值为:道路两侧市容市貌和秩序管理12分,道路清扫保洁10分,生活垃圾、粪便(渣)收集清运10分,公共厕所保洁与管理8分,生活垃圾中转站管理5分,垃圾桶(房)、果壳箱等垃圾清掏与设施管护5分,环卫车辆的运输管理5分,住宅小区(新村)、后街后巷等居住区清扫保洁管理12分,河道岸坡及水面环境卫生管理5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10分,景区(点)、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环境卫生管理8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考核10分。
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广场、濠河、公厕、公交站台首末站等方面每月的日常检查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绿地20分,公共广场25分,濠河25分,公交站台首末站15分,公共厕所15分。
第七条 日常检查考核一般采取明查与暗查两种形式。明查与暗查各占50%。明查是由市考核办组织相关人员,并通知受查单位派员参加的检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下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市考核办决定。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及数量,通过电脑点击的方式,从抽样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的顺序以抽签确定。暗查由市考核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则上每周一次,事先不通知受查单位。
第八条 在明查中对抽样项目以外所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检查考核范围,并对照评分标准打分。暗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到现场处理,并采取累计扣分的方法,按月度累计扣分。
第九条 应列入检查考核项目,因故意隐瞒不报而未能列入考核抽样系统,在检查中被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加倍扣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减半扣分。
第十条 阶段性检查考核,主要是检查考核市容环卫管理基础性工作,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每季度或每半年度进行一次,总分100分。按照检查考核的项目和内容,各项分值为:基础管理工作10分,包括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及组织建设,市容环卫经费投入,环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与管理等;重大活动、节假日保障10分;市领导的综合评价30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评议10分;市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及意见20分;市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10分;每季度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检查情况10分。
第十一条 对市建设部门的阶段性检查考核,基础管理工作部分,主要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及组织建设情况。其它部分与第十条中的项目相同。
第十二条 对崇川区的观音山镇,开发区竹行镇、小海镇的检查考核,主要是检查“五到位一严禁”工作的落实情况:即垃圾中转站整改到位,垃圾收集容器布置到位,垃圾收集运输网络到位,垃圾集中处置到位,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到位,严禁垃圾乱堆乱放及垃圾下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相关项目及内容评分。
第十三条 市领导的综合评价,通过书面征求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其秘书长等负责同志意见的形式进行。评价分很好(90分)、好(80分)、较好(70分)、一般(60分)、差(50分)五个档次,定量打分。
第十四条 市民群众满意度测评采取问卷调查、社会评议等多种形式。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率达到85%的为满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基本满意票数以70%的比例折算成满意票数。
第十五条 市领导提出的问题,市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对照考核评分《标准》(日常考核部分)的有关项目对应扣分。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考核的结果,分别按比例折算打分后列入考核的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 在检查考核评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项目和内容,由各检查考核小组视问题严重程度决定扣分分值。
第十八条 实行民主评议和考核通报制度。每次明查后,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分标准、民主评定考核成绩,并在检查考核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每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由市考核办向被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同一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考核及阶段性检查考核的结果,以《考核情况简报》的形式,分别报送市有关领导、市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并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性,提高社会参与程度,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定期参加检查考核。聘请一批热心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督查员,参加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每次检查都以现场纪录、录像、照片及领导的批示与评价、报纸、图片等材料为依据。市考核办对所有资料定期汇总、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的评价意见,市民群众的测评结果,市领导对市容环卫工作的批示,新闻媒体、以及在市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保障工作中各区作出的突出成绩和存在问题,市考核办应及时收集汇总,作为各区年终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专项经费的核拨,由市考核办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市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各区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市考核办提出具体意见,报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市考核办。
南通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