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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及 内 容 |
分值 |
标 准 |
检查及评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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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础管理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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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环卫管理责任制度 |
3 |
区政府与各街道、镇签订了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
检查台帐等有关资料。每缺一项扣1分,各项内容不全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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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与组织建设 |
3 |
各项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环卫(保洁)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作业质量要求。 |
检查台帐等有关资料。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不全扣0.5分—1.5分,环卫作业人员不能满足作业质量要求扣1分—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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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卫经费投入 |
2 |
区政府对环卫作业单位的财政投入与上年同比增长10%,并及时到位;有偿服务收费收入与上年同比增长10%。 |
区财政投入与上年同比低于10%的扣1分,不及时到位扣0.5分,有偿服务收费收入与上年同比低于10%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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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卫设施、设备建设与管理 |
2 |
数量能够满足作业需要,设备完好率≥98%;机械化清扫率或高压冲洗率≥40%,主干道一级保洁道路冲洗每周不少于三次;车容车貌整洁,密闭化运输。 |
检查台帐与现场。设备完好率<98%,扣1分;机扫率<40%,扣1分;车容车貌、密闭化清运达不到要求扣1分。冲洗次数不足扣0.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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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活动、节假日保障 |
10 |
重大活动、节值日期间管理达到日常检查考核各方面的管理要求。 |
依照本《标准》(日常考核部分)的相应项目、评分标准和方法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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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及 内 容 |
分值 |
标 准 |
检查及评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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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行风监督员巡查评议 |
10 |
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项目及内容,对各区的管理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
组织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巡查;依照本《标准》(日常考核部分)的相应项目、评分标准和方法测评、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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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
20 |
对照本《标准》(日常考核部分)的项目及内容,以及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状况等进行测评。 |
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群众测评。市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类别。满意率达到85%的为10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基本满意票数以70%的比率折成满意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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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领导意见及评价 |
30 |
对照本《标准》(日常考核部分)的项目及内容、社会评价意见及反映、市容环卫管理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
征求市四套班子领导的评价意见。评价分很好(90分)、好(80分)、较好(70分)、一般(60分)、差(50分)进行定量打分,根据领导测评打分,计算实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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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民群众及
新闻媒体反映 |
10 |
对照本《标准》(日常考核部分)有关市容管理和环卫作业质量的内容与要求。 |
对市民群众及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对照本《标准》(日常考核部分)的相关内容与评分方法进行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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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 |
10 |
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
根据每季度检查结果按比例折算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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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阶段性考核部分项目共7项,总分100分;
2、对市建设部门的阶段性检查考核,基础管理工作部分10分,其中工作目标责任制度5分,管理制度及组织建设5分,其它部分及检查评分标准、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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