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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
时间:2006-6-22 14:50:36 作者:cgsrc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4)465

关于发布《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市容)、市政公用局:

    由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编制的《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等二项标准,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该二项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名称及编号

O 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厅有关处室、站。 

  

 

  

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城市依法管理力度,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l6-86)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结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街景容貌,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4、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5、环境卫生,6、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夏  明、蔡雨亭

孙晓文、朱一坚、杨伟平

 

 

 

 

 

 

1 引言………………………………………………1

2 街景容貌…………………………………………1

3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5

4 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7

5 环境卫生…………………………………………12

6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15

 

 

1  引言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

    12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2  街景容貌

    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221  各类沿街建()筑物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211  沿街建()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2212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2213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经营机动车修理,无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居民区内不得经营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和防盗门()等制作加工业务。

    221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末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215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如封闭,应统一、规范。

    2216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2217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外端不得越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2218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

    2219  主要街道两侧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221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分界,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222  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格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23  城市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23  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

    231  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罩安全警示标志。

    232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4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241  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242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25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20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3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地铁(

)及地下入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32  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

    321  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设于安全岛(路牙)外侧的雨()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

    322  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管、箱等。

323  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324  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

    33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34  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

    35  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6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38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岗()、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交通检查站()、安全护栏、隔离栏()、邮政箱()、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

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

更换。

    39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310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311  不得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312  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

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4  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41  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客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

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

    42  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421  以道路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在100视线范围内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宜在道路隔离栏()、桥梁护栏、人行天桥护栏上设置广告。

    422  下列设施和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广告和宣传品:

    4221  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范围;

    4222  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范围;

    4223  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范围。

    423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绿地或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或设摊进行宣传活动。

    424  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造型、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

    4241  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传统风貌;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242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243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

    4244  沿街建()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

    宜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同一建

()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店招店牌中单位、商户名称应突出,其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店招店牌中不得混有经营服务与价格等内容;门牌号码宜同意标在店招店牌的下部。

    沿街建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 

    4245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不得响通行,不得遮挡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

    4245  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人通行,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低于24;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应严格控制,不宜在路灯杆上设置灯箱广告;屋顶灯箱广招牌应严格控制。

    426  城市建成区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侧以外,其他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

    427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要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

设置广告。

    428  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及建()筑物等设施面上设置或悬挂灯箱、布()幅、布幔、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

    429  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4291  除重大宣传节庆活动外,城市主要干道不得设置过街布()幅;城市其他区域布()幅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4292  经批准设置的,设置期间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布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避免造成视觉污染;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设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换,期满立即拆除。

    4210  商业橱窗陈设应整洁、美观,与周边街景容貌相协调。

    4211  主城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公益性广告。

    4212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3  经批准的节日或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与周围整体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4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5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按当地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

    451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452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453  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施安装完成并经市容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当地的夜景灯光集中控制系统交付使用。

    454夜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和拆除。

 

5  环境卫生

    51  任何单位、住户、个人都应当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尘,无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

    52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积雪应当及时清除。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53  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积极开展分类收集。

    54垃圾转运站、垃圾房()、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541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箱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542  垃圾转运站无撒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

    543  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55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551  居民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乱搭乱建。

    552  单位、居民区底层用户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设易造成油烟污染的饭店、餐饮店等。

    553  单位、居民区的建()筑物屋顶(顶棚)应保

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或杂物,不得乱搭乱建。

    554  垃圾房()、废物箱等环卫设施齐全,居民住户垃圾应按规定袋装,并定时、定点投放或由环卫作业人员定时上门收集。

    56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57  经批准的()夜市、便民摊点()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58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粪池

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工作,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59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可新建一类以公厕;临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公厕;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510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5101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5102  车辆维修点、清洗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相关车辆应停()放有序,污损地面要及时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

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

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污染环境。

    511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512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1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5122  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

 

6城市绿化-q公共水域

    61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

    611  居民区、街巷绿化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

    612  城区内公共空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现象。

    62  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边无泥土裸露现象;行道树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其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

    63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树叶无积尘,内无垃圾和杂物。道路绿地率:主要道路低于20%,次要道路不低于15%。

  64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古树、名木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65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

    66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完好、无缺损,无占绿、毁绿现象。

    67   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必须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6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69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610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611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

    612  城区河道不得停泊住家船以及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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