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标牌设置规范
(送审稿)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标准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两侧,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画廊、橱窗、条幅、标牌、标语以及张贴栏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 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 利用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 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牌内侧边缘距桥梁、道路的距离应符合交通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二)小型立柱式广告,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4米,十字路口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小型立柱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车辆及行人通行;100米视线范围内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不得有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四)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净高度不得大于8米,长度不得大于25米,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
(五)道路路名牌应设置于道路两侧醒目位置,面向道路。
(六)施工工地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不得高于施工围墙顶部,结构支架不得外露。
(七)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地区的路灯电杆不得设置灯箱广告,其它道路因特殊需要设置灯箱广告的,一根路灯电杆只能设置一只,不得多层设置;同一道路的路灯电杆灯箱广告必须造型、规格一致,一律设置在慢车道侧;灯箱下沿距地面垂直净距离不少于4.5米。
(八)同一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规格尺寸、结构形式应统一、整洁、完好。
(九)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要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十)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按批准时间、地点设置,一般设置时间不超过7天。
(十一)建筑物立面的竖式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高度不小于10米,宽度不大于1.5米,外缘距建(构)筑物附着面不大于1.8米,其底部离地面的净高度不小于4.5米,上沿不超过建筑物外墙上沿。
(十二)建筑物顶部不得擅自设置广告;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必须紧贴楼顶,且结构不得外露,高度、宽度应当与建筑物体量相适宜,并有亮化设施。
(十三)除具有遮丑美化功能的墙面广告外,其它建筑物墙面不得擅自设置广告。
(十四)固定跨街广告必须亮化。
(十五)临街建筑物立面不得随意悬挂条幅。确需悬挂宣传的,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的时间、位置发布。
三、 标牌设置标准:
(一)沿街建筑物的店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设置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标牌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
(二)新建建筑物标牌设置必须统一规范,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老旧店面房标牌须逐步规范统一。
(三)标牌用字必须规范,字迹清晰,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统一品牌按统一要求设计和制作。
标牌中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采用上为中文为主,下为外文为辅的形式,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如使用汉语拼音,书写应当规范、正确;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四)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标牌必须采用霓虹灯、冷光源发光体等新型亮化方式,保证夜间亮化效果。
(五)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区域两侧的建(构)筑物顶部和主体墙面、女儿墙原则上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因特殊原因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楼宇名称、企业标志及标牌的,其高度体量必须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四、 户外广告、标牌安全质量标准
在南通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标牌,设置、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在使用期限内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以免发生意外。
(一)广告标牌距高压线垂直、水平净距离应符合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二)广告标牌距低压供电线、通信线、有线信号传输线等线路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米。
(三)道路上方广告设施底部距地面净高度不得低于5.5米。
(四)多层建筑楼顶设置广告标牌必须具有抗风能力,屋面应具有相应的承载力,符合安全要求。
(五)其它区域设置的广告标牌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五、 下列设施、公共场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控制地段禁设户外广告。
(二)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禁设户外广告、标志。具体包括:
1、 交通指示牌、标志牌;
2、 交通信号设施,执勤岗位设施;
3、 道路隔离护栏;
4、 高架道路护栏及地下停车库出入口;
5、 人行天桥护栏。
(三)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段禁设户外广告、标志,具体包括:
1、电力线杆;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2、电信杆、有线信号传输线杆;
3、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出租车车身;
4、残疾人专用设施;
5、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四)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具体包括:
1、透空围墙;
2、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3、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
4、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外形的情形。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情形,具体包括:
1、 依附于行道树的;
2、 遮挡绿化景观的。
(六)法律、法规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范围。
六、 其他
(一)本规范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解释。
(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规范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