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价房[2002]391号
常财综[2002]76号
常城管[2002]80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环卫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区环境卫生面貌,现将《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区环境卫生面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1]150号)第四条中“建筑垃圾等垃圾的处理费标准另行制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本市市区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施工、铺设或装修、拆除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和管理的费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征收。其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老城区和自然村,其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
第五条 收费标准:
l.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施工、铺设或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运往指定处置场,按照4元/吨标准征收;各类用于回填的建筑垃圾,按照2元/吨标准征收;市政工程按上述两种情况分别减半收取。
2.居民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3元/吨标准征收。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从收取的居民装修垃圾清运费中统一支付,居民不再另行缴纳。
3.临街店面房装修工程,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六条 收费管理和使用:
l.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2.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监督。收费票据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扎口管理。各级收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使用明细帐。
3.建筑垃圾处置费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收缴费用在每季25日前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与运营及弥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的不足。经费使用由市城市管理局编制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拔付使用。
第七条 过去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各辖市、新北区、武进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