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有种特殊的“运动情结”,不仅爱好“运动”,也很擅长“运动”。为配合、完成某项中心工作,达到某个目的,“突击周”、“执法旬”、“宣传月”等“运动项目”名堂繁多,应有尽有。在城管执法中,有些地方也跟风热衷于这种方式,或敢作敢为,单枪匹马地冲锋陷阵,或借助政府的威力,联合多个部门,组成强势兵团,对某种违规违法行为、现象重拳出击,展开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集中治理”活动,并给这种活动冠以“飓风行动”、“雷霆战役”等名字。这种执法方式被老百姓称为“运动式执法”。
“运动式执法”由于之前“山雨欲来风满楼”,之中“摧枯拉朽涤污泥”,其后立竿见影的效果自不可小看,在一段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整肃城市顽疾、震慑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容貌卫生的作用。笔者也属“运动分子”,多年来多次参加过类似的“运动式执法”活动,但据本人体验和观察,因“运动式执法”带有急风暴雨般的突击行动性质,“阵风”过后留下的遗症、埋下的弊端、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首先,治标难以治本,长效受到挑战。就拿突击整治到处乱窜的流动摊点来说,“风头”上虽有不少“黑摊、黑车落网”,似乎战果辉煌,但实际上大多摊点只是或暂时歇业休整,或以退为守,实行“战略转移”,“流”进打击力度相对较弱的里街后巷,避到城管鞭长莫及的城郊结合部,跟你打“游击”,玩“鼠戏猫”,以致“按下葫芦浮起瓢”,使那些原本就是流动摊主“根据地”、“大本营”的里街后巷、城郊结合部,越发泛滥成灾,积重难返,“主战场的市民解放了,后方的老百姓遭惨了”。再强劲的暴风雨也有停歇的时候。待“风头”一过,时机一到,摊主们又立马东山再起,形成“包围反攻城市”之势,令城管打不胜打,防不胜防,苦不堪言。
其二,执法资格缺乏,程序受到质疑。目前,有的城管局(办)本身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有的城管局则委托其下属的事业单位执法。如果被执法者稍有些法律常识,懂得这一点,将城管局告上行政法庭,城管局将必败无疑。另外,由于“运动式执法”是突击性、阶段性的,也就往往带有急功近利的政治色彩,直奔主题,不计后果,难以避免其仓促性、盲动性、粗暴性,忽略了必要的告知、听证、申诉、复议、上诉等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容易激化矛盾,发生冲突,一旦被告上法庭,又会导致败诉。
其三,城管威信降低,法律权威弱化。动辄采取“运动式执法”,实是从前“从快从严从重打击”老套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在新时期下的翻版,是执政水平不高、执政能力不强的表现,表面上轰轰烈烈、声威很大,实际上在老百姓面前表现的只有“威武之师”的现象,而无“文明之师”的形象。这与亲民执法的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不相符的,不仅助长了执法者的选择性和随意性,也使群众对城管部门管理水平、行政能力以及行政执法的一贯性、严肃性产生怀疑,对城管执法的公正度产生信任危机。“运动式执法”通常是“硬上”,而不是“偷袭”,这也易使违法者摸到执法机关的“运动规律”,助长他们的投机心理。在“运动式执法”之前,城管部门一般都要大造声势,这等于将“军机”提前泄漏、告白了出去,提醒违法者暂且收敛、逃避、藏匿起来,停止违法行为,待“阵风”过后卷土重来。同时也给违法者提供了一种心理暗示:平时的违法行为是没事的,是可以姑息的,而一旦“运动”来了,你就得从大局出发,委曲求生。难怪我们常见这样的反常现象:有的平时很“牛”的违法者,对“运动式执法”居然也表现出出乎意料的理解和宽容,甚至“配合默契”。这种现象从客观上纵容了非运动时期的违法行为。
其四,平时管理不力,整治依赖运动。“运动式执法”暴露了日常管理执法中的缺位和漏洞。有市民如此一针见血地评价“运动式执法”:“平时不用功,突击搞运动”。试想:如果日常兢兢业业,管理到位,把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还需要兴师动众的“运动式执法”吗?平时睁只眼闭只眼,不闻不问,疏于管理,待问题成堆、积重难返了,才不得不下“重药”,采取大兵团式的“围剿”下策,否则难治顽症,除此别无高招。这容易使城管执法队员产生思想和工作上的惰性,指望和依赖于大呼隆的“运动式执法”。“届时问题严重了,领导自会着急的,搞两个突击性的战役就搞定了。”这就是一部分执法人员的真实活思想。
其五,执法成本过高,劳民且还伤财。无庸致疑,任何执法行为都需付出成本,但“运动式执法”是以高昂成本为代价的。由于许多城市目前尚未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城管部门受职能、职权的限制,每开展一次“运动式执法”,都要请政府出面,邀请公安部、工商、交通、建设等部门联合参与,“运动”前需做好多方面的协调工作,“运动”中还需管吃管喝,无形中追加了执法成本,增添了执法机关的负担;由于“运动式执法”受成本开支的约束,因而这种方式又不可多用;由于“运动式执法”是“疲命战术”,每次“运动”之后队伍需作短暂的休息,这又给辖区留下了管理“盲时段”,使得管理执法对象又乘虚而入。
综上所述,“运动式执法”的效果看似明显,实际上事倍功半,“辉煌”下面隐藏着诸多的弊端和隐患。这种方式不是绝对不可用,而要尽量少用、忌用、不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需要明晰思路,从长计议,贵在持之以恒、长效管理,切不可心血来潮,意气用事,急功近利,简单粗暴,热一阵冷一阵,不要指望靠几次“集中运动”就能达到长治久安的效果;需要平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教育,从思想上铲除懒、散、软的顽症,加强日常管理;需要从管理机制上寻找病因,强化督查考核机制,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提高他们管好城市的自觉性;必要采取“运动式执法”时,也要注意有理有节,讲究艺术,亲民执法,既树“威武之兵”形象,又立“文明之师”之誉,谨防“执法扰民”、粗暴执法行为的发生,损害城管部门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