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作业及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对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以下简称清洗站(点))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作业、维护保养以及兼营车辆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站(点)。南通市区范围内的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所设置的清洗站(点)均应达到本标准。
二、市区清洗站(点)由市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公安、交通及工商等部门及各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管理。
三、清洗站(点)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法规、规定。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及排水、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及规定。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市区清洗站(点)应设置在室(院)内或远离人行道。设置在室(院)内的清洗站(点)不得超出门外经营作业。设置在室外的清洗站(点)应设置围墙或围栏,冲洗场地不得少于40平方米,周边设有防污水外溢的截水槽。场地距城市主次干道边缘不得少于5米,另有擦车作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带等公共场地。
五、清洗站(点)配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少于一台环保喷雾型洗车机或一台节水型冲洗机,配备相应的服务设备。提倡无水、微水洗车,环保节水型和循环用水洗车。严禁违法抽取地下水洗车。
六、清洗站(点)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设有不少于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要经过除油过滤,二级分隔沉淀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或水体。在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控制区域内的洗车污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管道。
七、清洗站(点)设有统一制作的指示、标志,店招店牌,规范醒目。进出口处及作业场地硬化、平整无积水。清洗作业文明、卫生、有序,周边保持环境整洁,不得损坏、污染人行道及绿化带。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污染环境。
八、清洗站(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各站(点)业主应持有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市容环卫责任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清洗站(点):
(1)市区主要路段、重要节点、交叉路口和商业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名胜、古迹、景点周边。
(2)经营场地面积、供水、排污达不到要求;无法从事室(院)内清洗作业的;设施设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等。
(3)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
(4)不符合《南通市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其它不符合设置清洗站(点)标准的情况等。
十、清洗站(点)经营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及整治标准的,由下列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城市整体规划擅自设置的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2)洗涤污水未经过除油过滤排入城市雨水管或水体的行为由建设、环保部门负责查处;
(3)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4)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占道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5)违反规定抽取地下水清洗车辆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
(6)凡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整治标准的清洗站(点),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已经颁发的应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南通市五城同创指挥部创建卫生城市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