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执法发〔2001〕12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区和镇(街道)城市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事业组织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执行简易程序必须: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依据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当场处罚决定书》应一式二份,其中交当事人一份,执法单位留存备案一份。
(四)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当场处罚决定书》。
(五)立卷、归档,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除本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均应适用一般程序。执行一般程序必须:
(一)立案:在初步调查取证基础上填写《立案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取证:立案后,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由2人以上进行调查或取证,查清案件有关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收集其他必要的依据。
取证方法:
1、核查有关的图纸、批件和凭证。
2、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录音、拍照、录相。
3、调查、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
4、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审理:
1、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应在5日内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单位主管领导。案情复杂的,还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2、在授权范围内的,单位领导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超过授权范围的,由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3、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主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领导对《行政处罚审批表》审批后,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告知书应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或者由承办人通过制作《送达回执》及其他方式送达。承办人也可以制作含有上述告知书内容的告知笔录。
(五)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人《行政处罚审批表》。举行听证的,主持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行政处罚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
1、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须使用“送达回执”。
2、邮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局寄送,回执中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用公告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优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缘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六条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应予履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在2日内交至执法单位: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当场收缴罚款,必须使用江苏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定额罚款专用收据》或《江苏省罚没款专用凭证》。
不属上列(一)、(二)、(三)项范围的,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金额机构缴纳罚款。
执行过程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法院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该处罚决定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裁定停止执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七条 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期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原处罚决定的。
第八条 结案 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就可结案;复议案件,在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结案;诉讼案件,可以在诉讼后,对法院的判决执行完毕后才算结案。
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并将全部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九条 阻碍、拒绝、干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条 凡案件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原始卷宗材料需移送的,本单位应将有关卷宗材料进行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依法没收、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由当事人在凭证上签名盖章,并将凭证连同物品按规定上缴所在执法单位,交专门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执法单位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