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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7-5-15 12:17:28 作者:admin

通执法发〔20011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加强对暂扣、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执法时暂扣、罚没的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各大队罚没的物资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不得在单位内部作价处理。

第四条  各大队对罚投物资的管理,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项物资帐册,建立健全罚设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五条  在执法过程中,为达到清除或改正违法行为,对经教育无效的当事人采取暂扣物品或工具时,必须按执法文书要求正确填写有关单据,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对在执法过程依法暂扣的物资,如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凡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暂扣、没收物品登记表》,及时对登记所列物资进行核对、验收。

第八条  对暂扣、没收的鲜活、不易保存的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大队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暂扣、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暂扣、罚没物资的行为向市执法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监察部门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表扬,并应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暂扣、罚没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执法局通报批评,井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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