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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时间:2007-5-15 12:23:32 作者:admin

 通执法发〔200232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机动大队、直属执法大队,崇川、港闸、开发区执法大队持有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队容风纪

第四条  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

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五条  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同志发辫不过肩。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和留长指甲。

第六条  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工作时间内,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大队领导需提前退场的,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第三章      勤

第七条  执勤前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戴好胸章,检查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齐有关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

第八条  徒步执勤(外出)时,做好两人成行,三人或三人以上成列。

第九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值勤时要配戴专用头盔。

第十条  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处理违章时,一般情况下先敬礼、亮证,后纠违。做到行为文明,态度和蔼,严禁粗言秽语。

第十二条  罚没款和暂扣物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十四条  城管110值班室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有人值班,确保联络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坚持记好工作日志。

第十六条  执行公务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      节

第十七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八条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人员应当行举手札。

第十九条  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列队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二十一条  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五章      待

第二十二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讲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      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二天的,报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报市、区分管局长批准。干部请假由直接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待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归作旷工论处。

因工作需要,请、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归队。

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六条  严格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和按级报告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工作中未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部门分管领导请示,部门领导对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

投送新闻稿件、报送信息须经大队领导阅批,不得越级上报。重要、敏感信息、稿件的报送,须送市、区执法局领导审签。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标志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一般情况下应做好书面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禁止执行公务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接收、索要钱、物;禁止为被管理单位代办审批和处罚手续;禁止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执法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2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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