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管党〔2003〕8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管系统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实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标,结合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损城管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不干涉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正当的人际交往、业余生活。
(二)以教育防范为主,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严格自律为基础,制度管理为保障,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不懈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鼓励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参加各类学习、教育,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占领“八小时以外”的思想文化阵地。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主动关心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的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动态,不定期地走访他们的家庭,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广大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爱岗敬业的责任感。
第七条 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禁下列行为:
(一)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二)接受管理对象馈赠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三)让管理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己谋私利。
(四)向管理对象或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
(五)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六)着城管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在任何场所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在任何场所酗酒。
(七)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
(八)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个人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向组织报告:
(一)管理对象赠送的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
(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与系统内办理的案件有牵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事后知晓的
(三)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纷争造成影响的;
(四)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五)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前条所列事项,报告人应于事前或事发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要求报告人写出书面报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登记。重要情况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部门负责人报告前列事项,应同时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 部门发现属于提醒诫勉适用范围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提醒诫勉。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属于提醒诫勉适用范围的问题,应按提醒诫勉责任范围通知有关单位、部门责任人,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提醒诫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
涉及干部隐私的内容,组织上有义务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掌握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对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城管干部和执法队员“八小时以外”的表现要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将根据有关纪律,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