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管发〔2005〕17号
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规定及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市城管局(执法局)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由市城管局(执法局)代拟的文件、市城管局(执法局)名义颁发的文件以及市城管局(执法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颁发的文件等。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相抵触;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规定以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虽有规定,但不明确、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局内设处室或受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年初报请立项。
第九条 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局法制处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执行,特殊情况可予适当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处室或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省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局法制处负责统一审查。
局法制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制定或者退回起草单位重新修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局法制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局法制处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局法制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局法制处的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局法制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到会作起草说明,局法制处到会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局法制处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导签批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施行日期、公布日期。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南通城管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作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局法制处参照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局法制处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向市城管局(执法局)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由局法制处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本规定程序操作,擅自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受到侵害的,由起草单位的负责人承担有关责任,并追究其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市城管局(执法局)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