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养犬禁养犬视同野犬捕杀 长沙城区清查违章犬(图) |
| 时间:2007-9-14 9:06:09 作者:admin |
新闻提示 “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的犬只、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散养犬只、放养犬只、流浪犬只及禁养品种犬只,将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市政府昨日召开狂犬病防治工作会议宣布,今日起至9月15日,长沙城区将开展清查违章养犬统一行动。 行动要求 部门联动清查违章养犬 公安部门—— 将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清查行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派出所为单位,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查本辖区范围内的违章养犬行为。对佩带犬牌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予以暂扣。对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并视情节予以处罚;不能提供的,暂扣其犬,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暂扣的犬只由各单位统一送至长沙市公安局违章犬只暂扣收容中心收容。 城管部门—— 负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清查行动,负责对全市广场以及湘江风光带等公共场所的违章犬只开展清查,负责对上述区域内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散养犬只、放养犬只、流浪犬只及禁养品种犬只的捕杀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 负责对全市的宠物医院、经营犬只交易市场进行清查,负责对养犬单位或个人饲养的犬只有效免疫证明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城区宠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犬只,予以捕杀。 工商部门—— 负责对市区内宠物医院、经营犬只交易市场进行清查,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卫生、药监、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此次清查行动,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 须参照城区清查行动,对农村养犬开展集中清理、免疫、整治。 疫情通报 1-8月10人命丧狂犬病 “伤口没有进行有效处理、被动物咬伤后没有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伤人动物没有接种兽用狂苗……这是长沙市今年1-8月份10例狂犬病病死者的共同特征。”这是副市长曹亚在昨日召开的全市狂犬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指出的。据悉,今年1-8月,长沙狂犬病发病率为0.164/10万,与去年同期持平。 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介绍,这10名患者除1例病例为7岁的学生以外,其余均为中老年农民。他们均在狂犬病发病后1周内死亡,病死率为100%,潜伏期最短的为15天,最长的为114天。经调查确认,这些患者在被犬只咬伤后,有5人虽对伤口自行处理,但属无效处理,另5人对伤口未做任何处理,10人均未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同时,这些伤人犬只也未接种兽用狂苗。 接种免疫 狂犬病暴露应尽早处置 市疾控中心专家指出,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并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人被犬、猫等动物咬、抓伤后,应尽快到附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口处置。医疗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对受伤部位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 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但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全程接种符合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天、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天、3天、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病犬处理 狂犬病动物肉不能食用 据通报,伤人犬只除4只按规定捕杀后深埋(或焚烧)外,有5只去向不明,有1只被宰杀后烹食。市疾病中心专家特别指出,确认为狂犬病的动物的肉是肯定不能食用的,应当焚烧或深埋,因为该动物的体内已经广泛存在有狂犬病毒,有可能在宰杀过程中通过手上的微小伤口感染人。被患有狂犬病的疯动物咬伤的其他家畜,如果在7天内把咬伤处的肉剔除之后(范围应尽量大一些),其余的肉还是可以吃的,但一定要煮熟透。同时手上有伤口的人不要操刀,剔下的肉要烧毁或深埋(疯动物和被其咬伤的家畜的奶,处理原则与肉是一样的)。 举报电话 发现无证犬请举报 如果你发现有违规犬只扰民,或是发现没有依法依规办理犬牌犬证、免疫证的犬只等,现在起均可拨打举报电话。昨日,市公安局公布城区和四县各公安分局举报电话,表示接到举报后将迅速处理。同时,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养犬者,犬牌犬证到期的,应迅速到公安部门办理延审手续;相关证件遗失的,也须迅速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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