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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8-3-4 10:15:29 作者:admin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各执法大队,市局各处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已于200771施行。为了方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我们将此规章设定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作了界定,自20083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处反馈。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违 法 行 为

适用案由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规 定

处 罚 标 准

单位:元

1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第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不缴纳费用6个月以下的

1倍以下不超过1

不缴纳费用6个月—1

2倍以下不超过2

不缴纳费用1年以上的

3倍以下不超过3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不缴纳费用6个月以下的

1倍以下不超过300

不缴纳费用6个月—1

2倍以下不超过500

不缴纳费用1年以上的

3倍以下不超过1000

2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未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9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配套率小于30%

不满3000

未配套率30%50%

3000以上—5000

未配套率50%80%

5000以上—8000

未配套率80%100%

8000以上—1万以下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0

责令改正

建设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00平方米以下

超过100平方米

2%以上—3%

3%以上—4%以下

4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满100平方米

1万以上—3

100200平方米

3万以上—5

200300平方米

5万以上—7

300平方米以上

7万以上—10万以下

5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第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污染程度较轻

5千以上至1

污染程度较重

1万以上至2万以下

重点地区

污染程度较轻

1万以上至3

污染程度较重

3万以上至5万以下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重点地区

不满100

100以上—200以下

6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25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第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满20平方米

2050平方米

5080平方米

80110平方米

110平方米以上

5000以上—1

1万以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