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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4-30 15:13:24 作者:admin

附件五:

 

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公开

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南通市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应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市区城市管理专业规划;

    (四)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情况;

    (五)政府投资的环卫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六)评选市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

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南通城管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各处室(大队)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六:

 

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公开

听证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城管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05]80号)和《南通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实施前,均应采取听证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需即时决策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制定或调整城市管理领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三)制定或调整与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要求听证,本机关职能处室(大队)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职能处室(大队)组织,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 符合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组织听证的处室(大队)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陈述人、记录人、旁听人。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一般由组织听证处室(大队)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它事务的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六条 组织听证的处室(大队)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目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陈述人和记录人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参与听证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组织听证的处室(大队)提出,由组织听证的处室(大队)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陈述人。

    第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有关事项。

    第九条 陈述人应实事求是地陈述或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规定的,可以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各方陈述人可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发言和辩论结束,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就听证事项发言。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旁听人要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可予补正。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处室(大队)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纪要,作为市局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举行,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或陈述不实以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应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七:

 

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公开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有效实施政务公开,改进和规范市局重大新闻的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代表市城管局(执法局)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四)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稿件。

(三)通过南通城管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局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 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五、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途径,推进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全局性重大、重要事项事件的政务信息采集与报送,各处室涉及系统性重要事项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突发性重大事件报道的信息采集,由办公室统一扎口,并报局领导审批。

(二)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新闻发言人和政治处负责。

六、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附件八:

 

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三、机关各处室(大队)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法制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违反本制度,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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