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城管局、执法局,市区各执法大队,市局各处室: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40号)的规定,《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新村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在进行查处时可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现对具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如下:
一、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新村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
二、适用案由:无照经营
三、管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四、法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处罚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因此,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引导其合法经营,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未尽事宜,请与市局法制处联系,电话:85215336。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